关于陆丰市平价商店实行非普工业用电的批复
                           
                        
                        
                        汕价函[2012]41号
   
   
陆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陆丰市土产公司等七家平价商店用电价格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的规定,经我局与汕尾供电局现场核定,陆丰市土产公司平价商店面积占总营业面积6%,陆丰市供销百家福平价商店面积占总营业面积4%,陆丰市供销金华来平价商店面积占总营业面积4%,陆丰市供销碣石好易购平价商店面积占总营业面积5%,按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平价商店经营区用电量的系数,推算平价商店经营区的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执行原有电价。执行时间自2012年6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此复。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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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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