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市百惠贸易有限公司平价商店实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的批复
汕价函[2012]40号
汕尾市百惠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平价商店用电价格要求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的规定,经我局与汕尾供电局现场核定,你公司平价商店面积占总营业面积6%,按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平价商店经营区用电量的系数,推算平价商店经营区的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执行原有电价。执行时间自2012年6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此复。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