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2012]4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粤价[2010]119号)要求,规范我市药品价格行为,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决定开展全市2011年度药品价格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物价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市药品价格年审工作,重点对市直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社保定点零售药店、县级医疗机构和部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除此之外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实施开展。
二、药品价格年审对象:全市所有参与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批发经营单位和社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药品价格年审内容:
1、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阳光采购药品是否按核准零售价格执行,非招标药品作价是否按规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3、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规定的批发、零售环节差价率是否执行;
4、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是否按规定作价;
5、药品外包装是否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6、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和门诊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
7、零售药店药品价格是否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8、疫苗价格是否按省规定的差价率作价,计划内免疫疫苗免费政策是否落实;
9、群众对该单位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突出问题是否整改。
四、时间安排。本次年审分单位自查、重点审查、整改总结三个环节。
1、单位自查:
2、重点审查:
3、整改总结: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