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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药品价格年审工作的通知
2012-04-26 12:15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246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通知》(粤价[2010]119)要求,规范我市药品价格行为,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决定开展全市2011年度药品价格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物价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市药品价格年审工作,重点对市直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社保定点零售药店、县级医疗机构和部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除此之外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实施开展。

二、药品价格年审对象:全市所有参与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批发经营单位和社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药品价格年审内容:

1、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阳光采购药品是否按核准零售价格执行,非招标药品作价是否按规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3、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规定的批发、零售环节差价率是否执行;

4、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是否按规定作价;

5、药品外包装是否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6、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和门诊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

7、零售药店药品价格是否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8、疫苗价格是否按省规定的差价率作价,计划内免疫疫苗免费政策是否落实;

9、群众对该单位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突出问题是否整改。

四、时间安排。本次年审分单位自查、重点审查、整改总结三个环节。

1、单位自查: 201251 510

2、重点审查: 511 525。市局统一组织由市和县(市、区)物价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年审检查组,对有关药品年审单位进行年审。

3、整改总结: 526 531,对已年审单位作出年审结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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