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房管局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
汕价函[2012]33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的请示》悉。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等规定,结合你局开展档案技术咨询服务等实际,同意你局收取的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仍按我局汕价函〔2010〕112号文的规定执行至
接文后请到我局申(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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