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函[2012]32号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涉外送养协调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3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粤价函〔2012〕379号
省民政厅:
《关于申请核定涉外送养协调服务收费的函》(粤民函〔2012〕265号)悉。经研究,现就涉外送养协调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解决残疾儿童和大龄儿童涉外送养难的问题,你厅收养登记中心根据国家要求推广使用特需儿童网上委托系统,为福利机构提供涉外送养协调技术服务,可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
二、收费单位应在提供服务前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止。请你厅在执行期满前二个月,将执行情况函告我局。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