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2012]3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公办幼儿园: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公办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幼儿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包括幼儿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固定资产折旧情况等。
二、监审步骤
(一)自报。
请各有关公办幼儿园先行做好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4月16日前上报所在地物价局成本调查机构。
1、填写《广东省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表》(填写2009年-2011年三个年度,详见附件一);
2、2009-2011年度幼儿园财务报表;
3、2009-2011年度幼儿园审计报告;
4、2009-2011年各年幼儿人数及教职员工人数;
5、幼儿园固定资产明细帐(表);
6、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7、有关账簿、凭证资料;
8、其他按要求需提供的资料(具体监审时,根据需要提供)。
(二)实地监审。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将于4月17日起开展对公办幼儿园的实地成本监审工作(具体时间以成本监审通知书为准),请各有关幼儿园认真配合。
三、职责分工
本次成本监审工作采取市、县二级联合监审的方式进行。市直公办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由市成本调查队负责;各县(市、区)物价局(或成本队)负责所在地公办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的初审工作,并与市成本调查队一同开展实地监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此次成本监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监审工作;
2、请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尽快将此通知送达当地有关幼儿教育机构,并做好相关成本监审工作;
3、此次成本监审的主要目的是为制定保教费提供成本依据,请各地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注意区分各项成本支出,凡与保教支出无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均应进行剥离,无法直接剥离的,应以合理方式进行分摊;
4、请各县(市、区)成本调查机构于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汕尾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联系人:李振文,联系电话:3399292。
附件:1、广东省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
2、广东省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