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函[2012]26号
市政法委:
《市城区鸿景园小区业主信访材料》(办文编号:汕政督函05号)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派员进行了调查核实,业主反映情况属实。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1.2元/平方米的物业费和每月每户25元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问题。
1、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区鸿景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试行价格的复函》(汕价函[2008]156号)和《关于鸿景园一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汕价函[2012]24号)规定,市区鸿景园电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20元,该物业服务费没有超出政府规定最高标准。
2、每月每户25元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是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物业管理费。按照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汕尾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汕房字[2009]26号)规定,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是市房管局,不属于物价部门职能管理范畴,我局已将有关情况向市有关部门作了反映。
二、关于二次供水加压费每月每户10元的问题。根据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已包含二次供水服务用电费用,我局
三、关于设施设备维修费、物业费等和水费捆绑收取的问题。经查,该小区供水由物业公司二次趸售,具体收取办法由物业管理和业主协商确定。该公司为了方便收费管理和业主缴费,要求业主把物业费和水费一起缴交,我局已要求管理方就如何收取问题,应广泛听取业主意见,确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答复情况。我局已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做了回复,并对相关政策作了解释,投诉人表示理解和满意。
附:1、《关于市区鸿景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试行价格的复函》汕价函〔2008〕156号
2、《关于鸿景园一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汕价函〔201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