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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诉反映市城区鸿景园小区收费问题的调查报告
2012-04-11 15:33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226

市政法委:

《市城区鸿景园小区业主信访材料》(办文编号:汕政督函05号)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派员进行了调查核实,业主反映情况属实。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1.2/平方米的物业费和每月每户25元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问题。

1、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区鸿景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试行价格的复函》(汕价函[2008156号)和《关于鸿景园一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汕价函[201224号)规定,市区鸿景园电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20元,该物业服务费没有超出政府规定最高标准。

2、每月每户25元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是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物业管理费。按照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汕尾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汕房字[2009]26号)规定,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是市房管局,不属于物价部门职能管理范畴,我局已将有关情况向市有关部门作了反映。

二、关于二次供水加压费每月每户10元的问题。根据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已包含二次供水服务用电费用,我局 330在对市区鸿景园物业管理公司关于调整物业收费请示的答复中已要求该物业公司停止收取每户10/月加压费,我局将继续督促该公司落实相关物业服务收费规定。

三、关于设施设备维修费、物业费等和水费捆绑收取的问题。经查,该小区供水由物业公司二次趸售,具体收取办法由物业管理和业主协商确定。该公司为了方便收费管理和业主缴费,要求业主把物业费和水费一起缴交,我局已要求管理方就如何收取问题,应广泛听取业主意见,确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答复情况。我局已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做了回复,并对相关政策作了解释,投诉人表示理解和满意。

 

附:1、《关于市区鸿景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试行价格的复函》汕价函〔2008156

   2、《关于鸿景园一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汕价函〔201224

 

 

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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