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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和配送回收服务费的批复
2012-04-09 11:01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236

汕尾市安宏民爆物品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继续执行我市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和配送回收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结合你司当前经营管理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司继续执行汕价〔2008120号文规定的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和配送回收服务费,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满后,你司要将各类民用爆破器材的销售量、价格和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报送我局,由我局再行核定销售价格和配送服务费。

此复

 

 

二○ 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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