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函[2012]22号
海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海丰县平价商店用电价格问题的请示》收悉。你县4家平价商店为我局认定的平价商店,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的规定可以享受执行非普工业用电的政策。经我局与汕尾供电局现场核定,海丰县蓝天贸易有限公司蓝天广场平价商店面积占总营业面积1.60%、海丰县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信利超市城西店平价商店占总营业面积8%、海丰县海虹实业有限公司海虹购物广场平价商店面积占总营业面积7%、海丰县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广富联河粮油平价商店占总营业面积100%,按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平价商店经营区用电量的系数,推算平价商店经营区的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执行原有电价。执行时间自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