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2011]9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9元/人次,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按粤价〔201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指导一般诊疗费实施工作。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只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应予依法查处。
三、本通知从
附件: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标准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卫生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