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2011]9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从今年4月1日起征收以来,各地物价、地税部门为推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征缴率不高、征收规模小等,不利于更好地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稳价惠民中的作用。为更好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1〕27号),提高征缴率,方便缴纳义务人,各代征单位在征收应缴税款的同时,必须认真执行同步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为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调节基金主管机关职责,积极协调当地地税部门并签订全权委托与税收同步征收协议,落实相关代征事宜。协议书文本见附件。
二、各地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认真履行代征责任,办税人员在缴纳义务人缴纳税收同时要求其缴交价格调节基金。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税人员履行代征责任的监督落实。
三、各级物价、地税部门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坚持每月对帐制度,研究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相关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为更好服务缴费义务人,减少办事环节,各地物价部门可委托地税机关在征缴时受理缴费申报。
五、本通知自
附件:协议书
二 ○ 一 一年 十 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