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林伟华中学课外活动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1]194号
市林伟华中学:
你校《关于要求收取2011年秋季学期课外活动费的请示》悉。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规定,鉴于你校本学期计划开展文艺汇演及观看电影等一系列课外活动,同意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向有参加活动的学生收取课外活动费每人35元。
你校开展课外活动收取活动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并应事先书面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收费。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费的收支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列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
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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