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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1-01 12:41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189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53)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

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含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丧葬费用品价格。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五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仍按市物价局汕价[2007]57号文规定执行。遗体存放、遗体告别二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见附表一)

(二)殡葬选择性服务收费:指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应丧属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选择性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所属县(市、区)民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制定的最高标准内(见附表二)制订当地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墓服务收费: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服务。其中,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三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订,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见附表三)。

(四)丧葬用品价格: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仍按市物价局汕价[2007]30号文规定执行(见附表四);其他经营者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政策

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镇“三无”人员去世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政策,按省民政厅、财政厅粤民事[2011]24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殡葬服务业是社会特殊服务行业,殡葬服务收费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民生价格。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所属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按照有利于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地区衔接等原则,重新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不得上调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过高的,应本着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的原则适当降低。

四、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

各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在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于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服务并收费。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 2011111日起 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管理权限外出台涉及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 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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