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优抚医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级别的批复
                           
                        
                        
                        
汕价函[2011]171号
市优抚医院: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等级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468号)和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及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09〕33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院执行“县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一年。
以上批复,自
 
 
  
  
  
二 ○ 一 一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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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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