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万盛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平价商店实行非普工业用电的批复
汕价函[2011]141号
汕尾万盛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平价商店用电实行非普工业用电的请示》收悉。你公司万盛广场(市区香城路)为我局认定的平价商店,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的规定可以享受执行非普工业用电的政策。经我局与汕尾供电局现场核定,你公司万盛广场(市区香城路)平价商店面积占总营业面积21%。鉴于该平价商店无法单独装表计量,故以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平价商店经营区用电量的系数,推算平价商店经营区的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执行原有电价。执行时间自2011年9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此复。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