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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1-06-22 14:53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1]62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127号),我市从 201141日起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纳义务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汕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电(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烟草专卖等四类企业。

二、缴纳标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发电企业(含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热电、垃圾焚烧发电等)以其上网销售电量为依据按照0.001/千瓦时征收;

(二)对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额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对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不含销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

(四)对烟草专卖企业,以其烟草销售增值税为依据,按照缴纳税额的2%征收。

三、申报时间:自 201171日起 ,实行按月申报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数额,于每月15日前申报。首次申报时间定于 2011715之前,各缴纳义务人须同时申报并缴纳20114月至6月应征价格调节基金数额。特殊情况的,经物价部门同意可实行按季度申报。

四、申报程序:缴纳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向当地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窗口申报该月或季应缴数额,并提交《XXX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及该月或季缴税证明。凭物价部门开具的《XXX价格调节基金缴款通知书》到纳税地地税办税服务大厅窗口缴交该月或季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由物价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及缴税资料核算应缴数额,并按照核算应缴数额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汕尾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告自 201171施行。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〇 一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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