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2011]5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
近年来,在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46号)的过程中,出现了车物损失的价格鉴定不规范造成价格争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工作,维护交通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公平、公正地为其双方出具车物损失的价格鉴定报告,减少事故损失的价格争议,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车物需要定损评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到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评估。其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作为理赔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事故损失案值认定的依据。
二、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本市范围内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认证机构和人员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物价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各县(市)物价、公安交警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三、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市城区和红海湾管辖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汕尾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评估。各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其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评估。
四、为保证交通事故车物定损评估工作的合法、合理、公平和公正,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每年对全市车物定损价格鉴定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 〇 一 一 年 六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