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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011-06-04 09:38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154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9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11106号)的要求,市物价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为“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二手房。

二、检查时间:我市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从61日起开始, 各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531日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全面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

三、检查内容: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四、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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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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