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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2011-04-30 12:02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175

市行政学院:

    你院《关于市直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收费的函》(汕尾党校函[2011]5)悉。

    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文)规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74)要求,鉴于市财政未拨给本次培训专项经费,同意你院按“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原则向参训人员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每人每课时3元,按实际培训课时计算,教材资料费按实价计收。培训结束,由你院将实际执行的收费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查。

    二、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仅限于本次市直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收费执行。

   

 

 

                        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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