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汕价[2011]3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0]79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及申报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医疗机构执行我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需开展我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后执行。
附:汕尾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
二 〇 一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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