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2011]32号
本局各科(室):
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委[2009]12号)和汕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尾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机编[2010]7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健全运行机制,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我局“三定”规定的职责细化分解如下。
一、办公室
1、负责会务、机要、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机关财务、接待、资产、安全保卫、行政事务等工作;
3、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材料;
4、负责局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编制、劳资、培训、计划生育、审计和工、青、妇工作;
5、组织开展价格法制工作;
6、组织指导开展价格服务工作;
7、负责价格宣传报道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商品价格管理科
1、对电价、成品油、液化气、民爆器材、食盐、中小学教材、税控机等工农产品价格进行管理。
2、对属于环境价格范畴的排污权交易、排污费、环境处置价格(一般固体废物处置、严控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核材料废物处置、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环境服务价格等进行管理。
3、对自来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等进行管理。
4、对市级价格调节基金进行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大棚蔬菜建设、冷藏设施建设、平价商店建设”三项建设工作。
5、对房地产价格进行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保障性住房价格及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6、对水、电、消防等垄断性安装工程价格及维护价格进行管理。
三、服务价格管理科
1、组织贯彻实施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价格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法规实施的具体意见。
2、研究拟订《广东省定价目录》中授权市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医疗服务等相关价格项目和标准,承担有关调查、审核、审批工作。
3、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
4、负责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审工作。
5、负责开展对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管理等情况的调研、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收费管理科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社团收费、教育收费、强制性培训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法规,拟订有关政策法规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
2、审核、审批省授权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和强制性培训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审核与管理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社团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
3、负责对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上报市政府有关收费的设立和调整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承办草拟上报审批的具体意见。
4、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社团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
5、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治乱减负的日常工作。
6、负责中央、省驻汕单位、市直及有关单位《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培训收费、诉讼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7、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开展收费综合年审工作。
8、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计上报、监测与分析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9、协调处理有关收费争议。
五、价格检查科
1、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办法,监督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研究提出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按照管辖权限规定或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价格和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受理社会各界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负责举报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4、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负责联系办理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的相关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价格检查工作;
6、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监制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公示牌(栏)、商品明码标价签;
7、承担反价格垄断有关工作;
8、指导社会物价监管站、社会物价监管员队伍建设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