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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2011-04-17 13:25 来源: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1]7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1192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〇 一一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0〕1192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申请调整我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10〕95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我省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具体为受理申请费300元/企业,审核费1600元/企业。
    二、对认证企业进行跟踪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以上规定是2010年12月10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
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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