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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部分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2011-04-17 11:25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1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文附件即《广东省2010年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政府定价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表》请有关单位登陆广东价格信息网查询。
附件:省物价局粤价[2010]256号文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部分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粤价〔2010〕25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精神,按照《关于执行药品价格“三控”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2010〕817号)的规定,决定对原公布的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部分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4231个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为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见附件),附件中未列的药品剂型规格价格仍按《关于公布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144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试点的医疗机构,按采购价格销售;湛江、韶关市试行药品加价率改革的试点医疗机构,可暂不执行《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规定的医疗机构差别差价率(额)。
    三、本采购周期内,如我局调整有关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应按《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及时调整。
    四、本通知同时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登陆查询并贯彻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价格“三控”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六、本通知执行至本采购周期结束止。粤价〔2010〕144号公布的与本文附件同企业、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的价格同时废止,部分药品以单支(瓶、袋)为单位公布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应执行本文按包装规格公布的价格。

    附件: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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