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住院日费用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1]4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住院日费用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住院日费用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98号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有关问题的请示》(佛价〔2011〕16号)悉,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住院病人日费用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价〔2010〕172号)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如“自付费用”和“医保(或公医)支付费用”难以在日费用清单中明确具体比例,可允许医疗机构将这两项作为选填项目,只填写“小计”一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公开相关信息。
    二、住院日费用清单是医疗机构明码标价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患者知情权的有效措施,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粤价〔2010〕172号文的有关要求,次日免费向住院患者(或其家属)提供当日“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11-04-17 10:43
                                               
                                                    2011-04-17 10:43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