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价[2011]1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市局收费管理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粤价〔201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年审工作,并将审验情况于每年6月10日前抄送我局。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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