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函[2011]29号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开展市场中介组织防治腐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0]267号)要求,结合我市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治理规范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重点是各类中介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和收费的事业单位。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l、行政机关以中介服务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中介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6、价格欺诈等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全面换发收费许可证。检查督促收费单位全面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制度。对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政策,要加强跟踪调查和定期清理,对涉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政策要进行公开评估,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要根据市场等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及时协调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
二、治理规范的实施步骤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服务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为:
(一)调查梳理(4月底前)。各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的单位进行自查,填妥《汕尾市中介服务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自查表》(附件1)后,于 3月底前报所属物价部门。各级物价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区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具体收费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二)审核规范(5月底前)。各级物价部门根据收费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清理审核,认真提出规范所属单位中介服务收费的具体意见。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分门别类进行废止、修改或明确继续执行,将治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政策依据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重新公布。
(三)重点检查(6月底前)。根据治理规范情况,各级物价部门有重点开展中介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确保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总结(7月底前)各级物价部门做好所属中介服务收费治理规范工作总结。市物价局负责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全市开展中介服务收费治理规范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