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互动 > 政策解读
关于市卫生监督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2011-01-19 12:57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110

 

市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请求重新核准我所开展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函》(汕卫监函[2011]1)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委办、省政府办《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文)规定,结合你所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人员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实际,同意你所按“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原则向参训人员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理论课培训费每人每课时3元,按实际培训课时计算,教材资料费按实价计收。每期培训结束,由你所将实际执行的收费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查。

    二、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 201111起执行。原我局汕价函[2008]128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 shanwei.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4415000052
主办单位: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地址:汕尾市区康平路发改大楼  电话:0660-3378763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