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函[2010]133号
市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救护培训收费的请示》(汕红[2010]34号)悉。
根据省委办、省府办《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红十字会初级救护培训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08]303号)的规定,结合你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初级救护培训及市财政未拨给培训专项经费的实际,同意你会按“以收抵支”原则向参训人员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每课时4元(按实际培训课时计收),教材资料费按实计收。培训结束,由你会将实际执行的收费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查。
二、你会开展初级救护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并收费。
三、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原我局《关于举办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汕价[2002]8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