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汕价[2010]1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粤价发电[2009]4号)、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函[2009]571号)精神,我局对1999年以来出台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法律法规政策已另有规定,或客观情况已发生变化,原规定已明显不合时宜等情况的20个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予以废止,并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文件(见附表)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各有关单位如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应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局提出收费申请。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
 
   附件:汕尾市物价局废止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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