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丰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0]40号
 
 陆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我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收费问题的请示》(陆价字[2010]04号)悉。经商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620号)的规定,收取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费的单位是经省质监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你市燃气管理所不具备上述资质,故不能按我局汕价[2004]5号文规定收取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费。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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