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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2-30 12:56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09]1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汕尾市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曵至指定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附表1),按规定标准执行,不予浮动.
 
  二、汕尾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其保管服务收费标准(附表2)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由经营者根据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情况等因素,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规定到所属区域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
 
  五、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按省物价局粤价[2009]247号文统一格式,由市或县(市.区)物价部门监制。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三年。我局汕价[2008]12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汕尾市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以及露天 停车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指定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
 
  2、汕尾市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专业 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指导价)
 
  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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