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建设局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复函
                           
                        
                        
                        
 汕价函[2009]143号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延长收取城市道路挖掘占道和修复费收费文件的函》(汕建函[2007]74号)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有关规定,你局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在省对此作新的规定前,同意仍按我局《关于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汕价[2002]73号)规定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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