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及维修收费标准的复函
                           
                        
                        
                        
  汕价[2009]87号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及维修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有关规定,并参照毗邻市的做法,经研究,现就汕尾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及维修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及维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你司必须按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材料用量进行合理计费,不得重复计费,也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收费项目中除规定可另计材料费外,其余的一律不得另计材料费。
 
   二、各种安装维修材料同意暂按进货价格顺加10%作价销售,你司应按不同品种、规格、产地等要求逐月报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备案。
 
   三、收费项目(含材料)和收费标准(零售价格)必须在收费显眼处进行明码标价。
 
   四
 、实行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材料)和收费标准(零售价格)清单制度,向用户如实提供计费清单。
 
   五、汕尾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及维修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0年10月10日止,期满后重新申报定价。期间若省出台新规定,则按省规定执行。
 
 请你公司认真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汕尾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及维修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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