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和配送回收服务费的批复
汕价[2009]69号
市安宏民爆物品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继续执行我市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和配送回收服务费的请示》(汕民爆字[2009]1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8]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和参照毗邻地区的价格水平,经研究,同意你司按我局汕价[2008]120号文规定的价格标准从2009年7月1日继续试行一年,期满请你司将本年度各类民用爆破器材的销售量、价格和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送我局,届时再行核定销售价格。期间如购进价格有变动,请及时报我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