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09]59号
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完善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等规定的申请》悉。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中心有关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服务内容:
(一)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咨询服务。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审核、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消毒等,提供有关档案技术业务咨询。
(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制咨询服务。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国家《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的以声像档案资料为载体的摄制服务,以及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分类、整理、编制、保管等,提供有关档案技术业务咨询。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整理服务费: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gb/t50328---2001)规定的档案规范标准,每卷280元;
(二)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制服务费:每个建设项目工程造价3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600元;300万元以上8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900元;800万元以上的1300元。
三、开展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签订委托协议,严格依法、依业务规程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收费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禁止强制服务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四、接此通知后,请到我局申办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在省没有统一制定政策之前,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我局《关于城建档案咨询服务费问题的复函》(汕价函[2005]11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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