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河县富竹窝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汕价[2009]11号
陆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富竹窝水电站上市网电价的请示》(陆河价字[2008]43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4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南万镇富竹窝水电站发电输入陆河县供电局35KV变电站结算电价暂按我局汕价[2003]19号文规定执行,即:峰期:0.505元/kwh;谷期:0.25元/kwh,从投产之日起执行。
二、为加强对小水电成本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粤价[2007]66号文件规定,小水电纳入成本监审目录,各有关小水电企业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有关生产、发电成本、收支、还贷情况的财务报表和发、售电量等资料送陆河县物价局汇总后报市物价局,如不按规定上报年度资料,今后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电价的,我局将不予办理。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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