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有车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函[2009]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停车场: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规定,市物价局汕价[2008]126号文已就相关类型停车场服务收费制定了具体收费标准。为便于执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自有车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有独立专用车库(独立间),凡有实际停放车辆的,以实际停放车辆按月计费,每辆每月收取停放服务费20 元;空置且未改变用途的不得收费。
二、各县(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市物价局汕价[2008]126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
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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