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学生健康体检费的通知
汕价[2009]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粤财综[2009]5号)、省卫生厅、教育厅《转发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08]14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和义务教育学生健康体检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春季入学起,我市中小学校停止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不再向学生收费,其费用按省规定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列入财政统筹经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检费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应及时通知并督促所属中小学校更换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牌(栏)。市直各中小学校请于2009年2月12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申换手续。对不执行上述规定,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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