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营运电瓶三轮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汕价[2009]4号
市三轮车服务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明电[2008]120号)等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减轻营运三轮车经营者的负担,决定适当调整市区承租营运电瓶三轮车收费项目和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起, 三轮车运输管理费停止收取;挂靠综合服务费(企业综合服务费)每辆每月调整为100元。
二、接文后请到我局申换《收费许可证》,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公示收费。
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缴交当月费用起执行。我局汕价[2008]12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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