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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通知
2009-01-02 12:26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2008]13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省交通厅 、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明电[2008]1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取消交通规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等五费)一律取消,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再向社会征收上述五费。
 
  二、规范交通公路收费管理。市、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对所属交通公路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同时,应于2009年1月30日前完成对所属交通公路部门征稽机构养路费等五费《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工作,市直征稽机构请在上述期限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交通收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交通规费取消征收的政策不折不扣执行,严禁变相新增收费项目乱收费。对已经预征2009年养路费等五费的,要督促落实清退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物价局将于2009年2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取消交通规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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