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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鸿景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试行价格的复函
2009-01-02 10:57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08]156号
 
汕尾市城区杰信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鸿景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悉。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物业服务和收费水平,以及你公司在鸿景园住宅小区开展的物业服务的实际,现就该小区有关物业服务试行价格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鸿景园有电梯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20元,可以下浮。
 
  该物业服务收费已包含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路道、楼 梯、路灯、电梯和二次供水服务用电、绿化、公共水电费用,保安、保洁、环卫清洁费用,共用部位设施日常维护等费用。具体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并由你公司与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服务内容。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你公司在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提供包括:(1)综合服务管理;(2)房屋管理;(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4)公共秩序维护;(5)保洁服务;(6)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的服务(见附件)。如服务标准降低或服务项目减少,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三、明码标价。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由你公司先到我局申办《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在物业住宅小区显眼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采取标价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复函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你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支记录。试行期满,我局将依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成本监审后核定收费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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