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汕价[2008]12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粤价[2008]400号)和全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负担,确保社会稳定,决定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各县(市、区)物价局和各有关收费单位要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6]246号)和《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粤价[2007]12号)规定,对当地或本单位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属列管而未报批的,应及时申报审批。经清理和重新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出租汽车综合服务费的管理。各县(市、区)物价局要根据市物价局汕价[2008]116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合理补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成本、保障司企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并公布本县(市、区)出租汽车综合服务费的内容和标准。
三、规范出租汽车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对现行检验、检测等服务收费,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最新机动车行业标准进行清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收取费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要定期开展检查,了解司机缴费情况。对出租汽车公司只收费不服务,有关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单位乱收费行为应予及时依法查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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