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小水电上网线损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8]117号
汕尾供电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在去年以来的全市电力价格专项检查过程中,我局发现个别县市电网企业采取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向小水电企业收取上网线损,变相扣减小水电上网电量的违规行为。为规范小水电上网电量和电价结算,促进我市小水电事业发展,现将小水电上网线损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章第74条规定和省政府粤府办[1996]10号、省物价局粤价重字[1987]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小水电与电网企业在产权分界点安装计量表记录的电量为依据结算电费,输电环节损耗电费由购电企业承担。
二、对计量点不在产权分界点的特殊情况,其输电损耗电
费由小水电站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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