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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11-12 16:15 来源: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机构改革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行政管理职能划转至市发展改革局,加之国家有关部门已于2023年印发《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我省也印发出台了《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粤粮规〔2023〕3号)。为进一步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升储备效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机制、提升应急效率,对标对表省级办法有关精神,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制定了《汕尾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7个章节组成,分别为总则、储备购置、储备保管、物资调用、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附则,共三十四条。

  (一)总则。从宏观层面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定义、遵循原则、责任分工等。按照部门职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储备购置。明确了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有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2种方式,规定了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的流程,并对入库验收予以明确。

  (三)储备保管。重点对市级救灾物资在库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的储备方式、仓库要求、储存要求、物资处置、物资损毁责任、统计信息报送等内容。

  (四)物资动用。明确了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的动用情形、动用原则、动用申请、动用程序、物资接收、物资发放、物资回收等内容。

  (五)经费保障。明确规定了市级救灾物资经费保障要求和经费追加责任部门。

  (六)责任追究。重点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等内容进行规定。

  (七)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有效期。

  四、实施意义

  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汕尾市市建立和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系,提高救灾物资的应急响应和保障能力,确保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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