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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可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2026-06-24 16:54 来源: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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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粤发改规〔2026〕3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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