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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如何收取学费、住宿费?
2025-11-13 09:57 来源: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答:

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

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学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

插班生或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不得实行分段收费政策。

严禁以赞助费、捐款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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