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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