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单位公务员学法培训收费的复函
市委党校:
你校《关于汕尾市直单位公务员学法培训收费的函》(汕尾党校函[2015]18号)悉。
根据《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省委办、省政府办《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文)的规定以及市普法办《关于举办2015年度市直单位公务员学法培训班的通知》(汕普办[2015]3号)的要求,鉴于市财政未能专项列支培训经费,同意你校按“以收抵支”原则向参训人员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每人次48元(培训时间16课时),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培训结束后,由你校将实际发生的收支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查。
二、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以上规定仅限于本年度市直单位公务员学法培训收费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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