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费问题的请示悉。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根据原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1999〕122号)规定,我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调整的项目和标准执行(附件1)。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
按原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155号)和《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508号)的规定执行(附件1)。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按原省物价局《 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粤价〔1999〕122号)和《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345号)的规定执行(附件2)。
四、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根据原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2〕1487号)规定,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3)。
五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原省物价局《 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2013〕1233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941号)规定,属政府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粤价〔2013〕1233号文件规定执行(附件4、5);属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粤发改价格函〔2015〕941号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
六、上述收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应公布各项服务工作规程,实行收费公示,按文件的规定收费,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 以上收费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原汕尾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服务费的补充通知》(汕价字〔1999〕5号)《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汕价字〔1999〕76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