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市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3〕65号
市委党校:
你校《关于2013年市直企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收费的函》(汕尾党校函〔2013〕11号)收悉。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和市人社局有关开展汕尾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同意你校按“以收抵支”的原则向参训人员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每人54元(18课时),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二、收费前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培训结束后,由你校将收费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查。
以上规定仅限于在本次市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需科目培训收费中执行。
市物价局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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